我以工作5年,现在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与我解聘,但未提前告知。请问我可否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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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1-3-2 10:2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签的劳动合同为两个一年合同,一个两年合同,2010年未签劳动合同,在职时基本工资1000奖金2000每月扣完税之后为2500多,请问我可否要求补偿?另外,在工作期间常年在外出差,出差期间包含了法定节假日,我可否提出加班赔偿?
请问,如果主张双倍工资赔付,是按照基本工资1000元赔付,还是按照实发工资的进行赔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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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3-2 10:25:44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年未签劳动合同可以主张双倍工资法律依据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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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3-2 10:25:44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及10年未签劳动合同11个月的双倍工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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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3-2 10:25:44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要求四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可要求补发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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