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写关于非法拘禁罪的一些问题的毕业论文,请问大家现在非法拘禁还有什么值得思考,深入的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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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1-3-5 12: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下是我曾经写过的论文的有关内容,供您参考:《论非法拘禁中的被害人自杀问题》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被害人死亡。也就是说,死亡结果必须与非法拘禁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直接因果关系。判断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要看被害人的自杀结果对于行为人是否有预见可能性。比如,因行为人威胁被害人而造成了足够致使被害人自杀或者自残的原因力的压力。举个例子说,甲拘禁乙,威胁其不还债,就要到给其拍裸照并加以公布,让她考虑一个小时,结果乙自杀了。如果仅仅是因被害人自身在被非法拘禁前所处的环境的压力等而造成被害人自杀的,其与非法拘禁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宜认定为结果加重犯。比如,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前,就因为欠债累累,而对生活失望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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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3-5 12: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可以明确非法拘禁是一个继续犯,那么就可以想想,如果在继续的犯罪过程中的突发事件。比如97年10月1号颁布新刑法,那么甲被乙从9月25号非法拘禁到10月10号,那么乙被捕后,对其适用久刑法还是适用新刑法呢?怎么样算犯罪开始于旧刑法,结束于新刑法。还比如甲被乙非法拘禁从A地转移到B地,再转移到C地,最后转移到D地,那么起诉的时候该由哪个地方法院管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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