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0六月份在一家公司打工,2011年3月份将要被无故解雇,双方并没有签署劳动合同,请问我可以有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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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1-3-20 21: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支付经济补偿。关键一点就是证据,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至于工作了多少时间,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在仲裁或诉讼时由用人单位出具,因为每个人到一个地方工作都应该填写入职表。这样也就证明了你的工作时间,发工资你也要签字,工资发放表也应由用人单位出具,这就证明了你每月的收入状况。“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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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3-20 21: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再支付一遍2010年6月份至2011年3月份工资。违法解除的,支付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赔偿金。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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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3-20 21: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要是有签协议或者能证明在这家公司工作过的证据就可以去投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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