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就业登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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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2-3-14 10:4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在滨海新区大港,原来都是过了试工期才给员工办理就业登记,昨天去办被告知只能填合同期从3月1日开始否则录不进去,也就是招工1月内就得办理就业登记,可我就业登记表合同期从1月1日开始现在给员工少了两月的合同期,请问天津的HR高手是否遇上类似情况,据说社保也不让补交了,那位遇上了有何解决办法,有具体的政策请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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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3-14 10:46:53 | 显示全部楼层
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或者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未备案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招用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一人处以一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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