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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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4 | 2010-10-13 12:3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父亲在工作期间右脚被混凝土砸了,造成了骨折。公司也给报了工伤。但是工伤认定书下来说不是工伤,
工伤认定内容如下:
申请人于2010年8月5日向本局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对其员工***于2010年5月13日在车间工作时背混凝土砸伤右脚致右脚右侧第5趾骨远端骨折认定为工伤。本局于2010年8月17日正式受理后,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现已认定终结。经查,2010年5月13日,****到上海市长宁区中心医院首次就诊时诉其“2周前砸伤右足外侧”,当场拍摄X光检查后被诊断为“右趾5陈旧性骨折”。本局认为:无证据证明***右脚右侧第5趾骨远端的陈旧性骨折系其在2010年5月13日所发生的事故所致,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的右趾5陈旧性骨折不属于工伤,也不属于视同工伤。
后来了解后知道,公司报的是5月13日发生的事故,但是真正的事故是在5月6日发生的。而不是公司给报的5月13日发生的,劳动局提到的陈旧性骨折,是因为当事人在6号发生事故后,还一直坚持在工作岗位工作,并没有采取当时就诊。直到13号才就诊并且进行拍摄X光,当事人也将情况说明了(受伤后7天一直处于工作),医生根据X光诊断为陈旧性骨折(因为不是当时受伤当时拍片子的)。
现在我已经申请复议了,但是条件对我们很不利,原因是13号的首次诊断书上说了是陈旧性骨折,而且是2周前发生的事。我想咨询下,因为是在公司发生的,而且公司在劳动局进行调查的时候也证明了是在工作发生的事故,我想这种情况,我应该证明办,我可不可以自己私人重新申请工伤认定。这肯定是工伤了,那应该怎么样进行索赔呢?望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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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0-13 12:36:4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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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0-13 12:36:44 | 显示全部楼层
依你上述所说,现在行政复议阶段想要撤销劳动局的不认定结论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公司申请的前提事实本来就不准确,要求劳动局认定工伤自然希望就比较小。建议在行政复议后,公司重新以5.6事故发生日作为申请,再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从5.6到5.13期间,伤者因为骨折的伤情,其他同事或公司领导都见证其有异样,以此证明这期间伤者确实可能受伤了。还有要有一般的医学证明,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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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0-13 12:36: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答者:lixianyi08 - 六级 2010-10-13 12:36 你坑爹呢,工伤都没被认定做毛的工伤鉴定。你的公司申报工伤时间5月13日存在过失,这点很关键,由此导致了错误的认定结果。建议你打电话12333咨询,最好推翻原认定结果获得工伤认定。对于认定结果不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规定:职工或直系亲属不服认定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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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0-13 12:36:44 | 显示全部楼层
另起炉灶吧,把这个案子和5月6号的分开做.不要牵扯太多事情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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