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公司冤吗?

[复制链接]
查看11 | 回复0 | 2021-1-8 06:2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个公司冤吗?

  易辩雷家茂
  02.15 15:59
  阅读 20307
  关注
  大年三十,问道先给大家问个好,祝大家除夕快乐!
  自从社会化大分工以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斗争”从未停止过,并且时时刻刻都在发生。然而,年底是劳动人事纠纷的高发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集中凸显,临近春节这段时间办理了不少的劳动人事纠纷案件,有些案件已经开过庭,有些案件待年后开庭。年底了,劳动人事纠纷案件的处理也变得快起来,其中办理的一个案件从立案到开庭,才用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这在平时是很少见的。
  这一类型的案件,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和不利地位。之所以这么说,原因有二:一是劳动者在经济上处于劣势;二是劳动者在举证上处于劣势。劳动者由于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往往聘请不了律师,或者是只能聘请水平比较低的律师,聘请不起律师的劳动者只能自己出庭,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出庭经验,庭上表现可想而知。如果是水平较低的律师,在证据准备阶段可能准备不充分,那么在庭审阶段也是表现不佳。相较而言,很多用人单位都聘请有常年法律顾问,这些法律顾问执业年限久、经验丰富、专业素质相对较高,也了解用人单位情况,在事前就进行了法律风险防控,或者是在事后能很好进行抗辩。那么在举证上,为什么说劳动者也处于不利地位呢?因为很多证据都是由用人单位掌握,劳动者根本无法举证,虽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即,劳动者举证出基础事实后,相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但是还是很难。比如说,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考勤制度,连工资都是通过现金发放的。那么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想证明与这个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都很难,如果证明不了存在劳动关系这个基础事实,那就更不用提其他诉讼请求了。所以打一场官司下来,有时候劳动者不仅什么都没有得到,反而还搭进去很多的时间和精力,还有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
  暂且不管劳动者手上掌握多少证据,劳动案件能在春节前处理完毕,这样很好。每年年底劳动者“讨薪”的画面让我们触目惊心,如果劳动者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那么在春节前解决好这些纠纷,让劳动者安心回家过个好年,让不遵纪守法的用人单位在春节期间好好反省,体会违法的成本与后果,从而规范和约束用人单位的行为。
  那么是不是用人单位总是“坏的”,劳动者总是受“欺负”呢?
  下面为大家介绍的这个案件,就是想告诉大家在某些劳动人事纠纷中,用人单位也很被动与无奈,想必有些企业感触颇深,有些劳动者并非善茬,大家好好感受感受。基本案情:
  2014年2月8日,吴某到A公司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工资为2000元,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月工资为5000元,工作时间为一年,岗位为销售员。吴某到公司上班后,公司多次通知吴某,要求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吴某均予以拒绝,并一直在公司上班。2016年3月10日,吴某因出车祸住院治疗,于3月12日治愈出院,后一直未到公司上班。公司多次通知其上班,但均无果,遂从9月份开始每月向其发放工资2000元,从12月份停发工资,并于12月15日向吴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还补充一个事实:在吴某入职时,A公司要为其缴纳社保,但其表示自己已经购买社保,并向A公司出具弃保声明书和提供相应的社保购买证明,因为社保账户的唯一性,个人已经缴纳的不能再行缴纳,遂A公司不为其购买社保,并将社保相应款项随工资一起发放给吴某,月工资5000元中已经包含社保款项在内,但后来吴某擅自停止缴纳社保。
  后吴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一、请求确认2014年2月8日至2016年12月15日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请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 、请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倍工资;四、请求A公司补足未足额发放的工资;五、请求A公司支付延时加班工资;六、请求A公司支付法定休息日加班工资;七、请求A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八、请求A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九、请求赔偿失业保险待遇。
  吴某的仲裁请求几乎都得到劳动仲裁委的支持,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败诉,公司又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
  在这个案件当中,这个公司看起来似乎很冤枉,也很可怜。一些非法律专业人士也可能认为,法律为什么会这样?事实上就是这个劳动者不配合公司的工作,并且那么无理,为什么还得到支持?难道仲裁庭和法院都不顾事实与法律吗?
  这个公司看起来很可怜,但是它真的冤吗?当然从事实上看的确是很冤,但是从法律层面上看一点儿也不冤。
  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劳动者相对用人单位而言都是弱势群体,所以国家出台了很多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这些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平等的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偏向”于劳动者一方。
  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使自身的一切行为合法化,对待人事制度问题更应该如此。劳动法律法规虽然“偏向”于劳动者,但是并不是没有给用人单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如,面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仍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面对无正当理由拒不上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自己建立的规章制度进行处分或者是开除。如果用人单位不行使法定权利,继续违法用工,那么最终只能是自食其果。所以上文提到的A公司一点也不冤,违法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得接受惩罚。

  ?
  说到规章制度问题,很多用人单位自认为制定了规章制度,所以就用所谓的规章制度来开除员工,但最终还是被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在仲裁庭或者是在法庭上还振振有词地说:“你看,我们有规定!我们有制度!”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正当合法的程序制定出来,那规定不叫规定,而叫“龟腚”,制度也不叫制度,叫“自残”,如果依据这些不合法的规章制度来对劳动者进行处罚,那么这些规章制度就是证明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有力证据。
  作为用人单位一方,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是与劳动者签订了免除自身法定义务的协议(让劳动者出具某某放弃声明书),亦或是规章制度的制定不合法,那就是根源不合法。如果是根源不合法,那必将后患无穷,且没有补救措施,水平再高的律师也无力回天。.如果说有补救措施,那就是将一切推倒重来,让根源合法化。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主题

0

回帖

4882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8824836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