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人员黄某在中午喝酒后四五到某店喝茶,在晚上十点多钟六个人又开始喝酒但并未醉酒,到十二点多散伙,其中黄某和其中一人向六人中一个借车说要回家,但是借车后又约一六人外另一个外出喝酒,两点多打电话给店主说要到店里休息,到店后喝了四瓶2.8度啤酒,三点左右后并没有休息,而是三人骑车到十多公里外找人,并同其喝酒,至四点多快五点,四人骑两辆车,事故人骑借来的车带人,在路上出事,事故人员死送院后,经家人同亲友商定不救治(只有不到百分十的机会救治,并且救治后可能是植物人),问:六个早先喝酒人要负责任吗?还是后面的三个应负责,车主也要负责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