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专项培训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5年计算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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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20-12-19 19:4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来的问题在这里,回答的让我不满意!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69086277.html
补充一点,假如我的合同到期的话,是不是就自动可以解除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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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0-12-19 19:4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明确“专项培训”是指企业独有或者有别于其他单位业务的专项技术,如果是企业普遍适用的通用技术,否则,不能称为“专项培训”。约定的服务期,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为准,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如果企业要求必须服务五年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企业未规定,是企业的过错。我个人意见:服务期的违约金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期限分摊。通俗地说,就是把违约金的总额除以月份总和再减去已经服务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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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0-12-19 19:46:45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已以对劳动者进行了专项培训(有合法票据证明的)而未约定服务期限的,应按照默认约定五年的服务期限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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