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地役权的问题

[复制链接]
查看11 | 回复1 | 2008-10-22 19: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我国还有另外一项重要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此162条规定”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并未提及建设用地作用权
一楼说的法律规范是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___
一楼的,不要玩好不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08-10-22 19: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你去看看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主题

0

回帖

4882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8824836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