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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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08-12-15 14:5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交易双方签订了3万吨中国圆粒大米的合同,规定交货条件为FOB上海,目的港为沙特的吉达。签约时买方保证,大米运往沙特销售,不转口。合同签订不久,卖方获悉买方将大米售给香港一家公司向菲律宾转销,卖方遂要求提供将大米运往沙特的保函或改为CFR条件交货。买方承认有转售的事实,但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违约,认为:“按照国际贸易惯例,FOB条件意味着目的地不受限制。”买方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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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12-15 14:53:36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合同有禁止转售的规定,那买方擅自转销就构成了违约,与FOB术语没有直接联系。FOB、CFR等国际贸易术语只是规定了一种贸易的方式而已,并且简化和统一了书写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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