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政策奖励50分。知识人士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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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09-1-3 15:3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年前我的户口在惠州市农村签往广东讪尾居民户口,我现在还居住惠州市农村的祖屋,之前的土地属于乡政府,已经归还乡政府,但同时有些土地属于自己开垦,不属于乡政府土地管理,现在村委同乡政府合伙炒卖这些土地,跟我们一样的邻居开垦的都得到了适应赔偿,他们的户口在本地。乡政府说我的户口不在本地,未能得到赔偿,但这块地是我30-40年前自己开垦,不是村委和乡政府的管理的,我实际上能不能得到赔偿。通过什么途径申诉?望有识之士回答再追加20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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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1-3 15:3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我国的土地分为“国有”和“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两种。个人自己开垦的土地也没有所有权,按国家的土地政策,按土地的性质,开垦者可在一定年限内有使用权,超过这个年限就要交土地使用费了。“农村的祖屋”及宅地使用权肯定是要有补偿的。关于“自己开垦”土地要根据具体实际情况(你的具体情况我也不知道),请你到当地政府和土地管理门的“信访”接待站,把你的情况向他们讲讲,再把相关的“规定、意见、决定”找到看看,对解决你的事情会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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