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中岗前培训费和试用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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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7-9-30 15:3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人大学毕业签订了一家公司。该公司要求上岗前去某一培训机构接受培训,并收取2000元培训费。(该培训机构由签约公司全资筹建,但独立运营。)培训内容为针对该公司的企业文化以及一些上岗后的技能。那么采用这种“借壳”的方式收取培训费是否合理?
在培训完成以后到公司以后要接受六个月的试用期,加上岗前培训就是八个月,那么按照劳动法,这个八个月的期限是否违法?试用期是否包括这两个月的试用期?
公司承诺培训开始后四个月后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动法第十条冲突,那么这个究竟算是违背劳动合同3个月还是1个月?
再次请大家看清楚问题:
1.这个培训费是交给那个培训机构的,但是这个培训机构和公司有一种说不清的关系。(由公司投资的独立体)
2.这个培训期在那个培训机构,而不是在单位。貌似单位很认真的研读劳动法以后设计的模式。
3.问题补充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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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7-9-30 15:33:26 | 显示全部楼层
1.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收取培训费违反劳动合同法,已经收取的应当退还。2.培训期也是用工期,不能作为独立的非用工期,否则违法。试用期也是用工期。如果约定的试用期不低于两个月,那么试用期应当包含培训期,否则违法。包含培训期在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否则违法。3.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后(包括全部或部分培训期或者全部或部分试用期)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违法,应当支付从用工满一个月(劳动者入职满一个月)后的第二天起到补订劳动合同前一天止期间的双倍工资。应该在培训开始一个月内签订。4个月后签订的话应当支付你3个月的双倍工资。4.试用期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约定,违反法律规定超出约定的,实际已履行的每超一个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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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7-9-30 15:3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法》第6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可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等一般培训,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岗前培训产生的培训费用,也无权向劳动者追索这些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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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7-9-30 15:3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收取培训费的行为是违法的,关于试用期,如果订立三年以上合同的应不超过六个月,订立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不超过一个月公司应从实际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你订立合同,否则应从第二月起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订立书面合同,应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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