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决定撤销本院之前的民事裁定书 应出什么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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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1-8-16 16:0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告申请撤销民事裁定书
法院决定撤销本院之前的民事裁定书
应该给原被告发什么标题的文书 ?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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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8-16 16:0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纠正一点,不是决定撤销而是裁定撤销,所以应该发的是裁定书吧。具体标题咱不在法院工作就不知道了,撤销裁定书那一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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