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我国选择不接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约束?

[复制链接]
查看11 | 回复2 | 2013-5-1 09:2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幢80层的大楼,你只需拆掉第一层,那么整幢大楼都将不复存在,但是一个人如果因为阑尾炎而被切除阑尾,那这个人一点问题没有,从第六十六条的“故意”设置来看,尽管是号称《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其实仍然暴露出了《公约》缔约国之间对腐败含义认同的“非一致性”,因此,才设置“一、缔约国应当努力通过谈判解决与本公约的解释或者适用有关的争端”。毫无疑问,第一条完全符合中国一贯主张“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的外交立场。而中国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约束”的“自由选择权”,则是出于非常复杂的国际背景作出的选择。首先,经济全球化并不等于政治全球化,而该《公约》的核心理念恰恰是非政治化理念,但是,由于各国政治意识主导下的人权观念和标准不尽相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13-5-1 09:27: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是什么高手,但此问题很明朗,不需要高手就能回答:朝廷本身就腐败,他怎么会接受反腐败公约呢?接受的那些条款也就是敷衍一下而已...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主题

0

回帖

4882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8824836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