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情况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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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22-12-19 22:4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原本是公司股东兼法人,于09年转让其股权,并不再担任公司法人,但对外依然是公司董事长。2009-2011期间A以个人身份向别人借款,并在公司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加盖公章(借条中未提及公司名称),现A无法归还借款,请问这种情况下公司股东、法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其借条格式如下:兹因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向借款人民币元整(小写:)。本借款的月利率为%,即月利息人民币元。借款人在每月月底付清利息。借款期限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借款人未按期还本付息的,则应承担出借人催款所需的费用,连同本金,利息一并还上。借款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年月日敬请帮忙,万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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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19 22:49: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需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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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19 22:49: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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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19 22:49:59 | 显示全部楼层
股东不需要承担直接责任。实际负责的法定代表人要看是否真正履行自己的责任?
公司代为清偿后,可以向A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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