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总公司分公司责任主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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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7 | 2022-12-20 18:0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好,3年前我与总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期间总公司未缴纳五险,半年后与其分公司签订合同,合同制定为总公司,执行总公司规章制度,而合同署甲方为其分公司,问题1可否认为合同主体仍为总公司,2公司的医保社保卡等至今为发放给我,也未通知我的五险是从何时开始缴纳,是否可以认定至今还不知道我的权益被侵犯,固我对五险的主张的时效任然存在,所以我仍可以主张解除同分公司的劳动合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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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18:0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可以,您不能主张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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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18:03:04 | 显示全部楼层
1,和总公司的已经解除了,只能仲裁分公司
2,你有证据证明自己不知情的可以主张没有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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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18:0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能仲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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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18:03:0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只能仲裁分公司,需要证据证明你并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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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18:0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您依然可以认定主体是总公司,单位没有缴纳保险的行为也是违法的,可以单位从您入职之日起开始补缴保险,同时您可以以单位没有缴纳保险为由提出辞职,并且不受提前三十天通知的限制,并且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协商不成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是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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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18:0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主张解除同分公司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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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18:0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能仲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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