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问题,求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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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6 | 2022-12-20 21:5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在江苏常州租了广电局的一幢旧的办公大楼经营网吧,订了两年的合同,现在两年时间已经到期了,广电局说要收回,不让我们续签了。我们一时还找不到合适的地方搬迁,而且我们当初将大楼重新装修过,花了近5万元,装修也得到过他们的同意,但是现在广电局却一分钱都不肯补贴给我们。所以我们就一直不肯搬走,现在广电局把我们告上法庭,说我们违约,要我们立刻搬走并交纳违约金,但是我们当初的合同上并没有签订任何有关违约金的条款,我们现在该怎么办?求各位律师给点意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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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21:5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协商不成,通过诉讼解决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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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21:5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条款有关于装修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法律不支持补偿。既然对方起诉,积极准备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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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21:53:18 | 显示全部楼层
1、租赁合同期间,你方经广电局同意后装修的,租赁期满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你方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你方应当恢复原状。而对于已经形成附合装饰物的,你方要求广电局进行补偿的,不会得到支持,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2、合同期满后,你方有腾房义务,在腾房之前使用的期间,还需支付相应的租金;
3、违约金须有合同约定才能支持。
4、你方可以视情况积极应诉。
法条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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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21:5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合同条款有关于装修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法律不支持补偿。既然对方起诉,积极准备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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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21:5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搜集证据积极应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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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21:53:1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合同条款有关于装修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法律不支持补偿,建议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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