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有什么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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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2-3-24 15: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退还的增值税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中。所得税方面:财税[2008]151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这句话,如果不是这几个地方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话,是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同时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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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3-24 15: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营业外收入所得税方面,你们先征后退的增值税由于是税务机关指定用途的,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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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3-24 15: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营业外收入所得税方面,你们先征后退的增值税由于是税务机关指定用途的,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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