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的新派遣法对劳务派遣有什么新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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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3-6-14 08:5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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