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被人打伤致残,经法院调解结案,现无劳动能力,可否起诉要求被告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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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2-8-9 21:3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是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不知你是什么年纪?我理解第三十二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是你当时起诉已经按照规定的赔偿年限进行了赔偿,比如说是二十年,也就是说,在这二十年内你不能再主张要求赔偿,即使当时的赔偿数额可能比你要的要少,因为你是调解的,你可能做了一定的让步。根据该条的规定,超出规定的年限,如果可以证实是因为当时的伤害引起的,也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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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8-9 21:39:08 | 显示全部楼层
1、如果谈法律适用的问题,那么无疑该案是可以的;因为你现在起诉自然适用现在的规定。2、但可以起诉和胜诉完全是两码事,不仅要有事实依据还要有法律依据,你们原已就该事件(包括残疾赔偿金)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3、根据你所述,该案时效也是有问题的。如不能解决2、3两点。这个案件是没有胜诉希望的。补充:其实残疾案件除了残疾赔偿金,还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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