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为编制内合同工,7年后要转为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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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23-1-24 09: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原本是某干休所(军队单位,军改前是正处级单位,军改后现为正团级单位)一名非现役工勤人员,一直在该单位政办室工作,工作内容与该部门“干事”相同。从2013年1月1日起签订劳动合同,期限2年,至2014年12月31日止,任“公务员”岗位,当时单位编制中是有一岗位的。后于2015年1月1日起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2年,至2016年12月31日止,任“公务员”岗位,编制中有该岗位;从2013年至2016年,单位一直未缴纳五险一金,2016年底,在我一再要求和自己争取之下,从2017年1月开始缴纳五险一金。2017年1月1日,第三次与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期限2年,至2018年12月31日止,经与领导协商,任“水电维修工”岗位(该岗位在单位编制中也有,而且工资定额要比“公务员”高一些),之后,军队体制改革开始,大约在2018年年初,新的单位编制表拟定完毕,取消了“非现役工勤”这一岗位编制,合同期内单位依然按照原来的待遇继续发放工资。因为我工作积极负责,平时又乐于助人,在单位口碑一向很好,单位领导也与我交流过几次,我表示愿意继续在原岗位工作。2018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单位继续以原待遇发放了2个月,单位表示我的工资来源已经由原来的上级保障变为了本级统筹,经协商,按原待遇差不多的工资继续发放给我原工资卡,工作岗位和内容保持不变。2019年整年未签订任何用工协议或劳动合同,工资由单位账户直接发放至我个人工资卡,转帐备注为“工资”。直至2020年3月下旬,单位打算与我签订第三方劳务派遣合同。我主要想知道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2018年底合同到期后我已累计与该单位直接签订了3次劳动合同,共计6年,可否要求无固定期限合同或仲裁赔偿;二是2019年未签订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持续了近15个月,可否要求无固定期限合同或赔偿;三是我可否要求单位按照“单位部分单位承担,个人部分本人承担”的方式补齐2013年至2016年间的五险一金;四是因为本人在单位工作多年,对岗位较为熟悉,而且自身学习能力和业务能力在单位里都有目共睹,加上我已经有了家庭和孩子的责任在肩,愿意继续为单位工作,若转第三方劳务派遣可否要求同工同酬想要主张的其实就是一个工作多年的说法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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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3-1-24 09: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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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3-1-24 09: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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