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商法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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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3-6-23 16:0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键字:物权,债权,物权的优先效力,优先受偿权,优先购买权,排他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与债权是民法中关于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两者之间既存在密切联系,又有着显而易见的区别。笔者就物权与债权这两种财产权之间的关系进行以下分析。 一、 物权与债权概念的分析。 物权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为中世纪注释法学家在解释罗马法时所创立,即从对物之诉和对人之诉中,引申出了“物权”和“债权”的概念。“物权”和“债权”这两个概念,学者观点不一。对此,笔者从下面两方面对其进行分析: 其一,物权的本质是一种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物权的权利人对依法归其所有的物,可以完全以自己的意志直接占有、使用。但仅仅对物的直接占有、使用并不是物权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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