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见过沈阳铁路局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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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06-9-18 18: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你的邮箱好像有问题我找到了一个网址上面有印章http://222.33.64.118:808/eoknews2/eqp/railwayproduct/wenben.asp  ---------------------------------------------  铁道部关于印章的规定  (铁办(1994)140号 1994年11月5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为统一规范铁路各单位印章的规格、制发和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印章的规格、式样  一、铁路各单位的印章一律为圆形。  二、铁道部的印章,直径5cm,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三、铁路局级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大于4.5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四、铁路处级单位的印章,直径4.2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五、其他铁路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2cm,中央一律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六、各社会团体印章,参照同级单位印章的规格、式样。  第三条 印章的制发  一、铁道部的印章由国务院制发  二、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的印章由铁道部制发,或者经铁道部批准后自行刻制。  三、其他铁路单位的印章,按照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单位制发。  第四条 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  一、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机关的法定名称。印章所刊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印清晰时,可以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  二、民族自治地方单位的印章,应当并刊汉文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三、印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四、印章质料,由制发机关确定。  第五条 专用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  一、铁道部的钢印,直径4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铁道部制发。  二、铁路各单位的钢印,最大不得超过4cm,最小不小于3.5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经上一级领导机关批准后自行刻制。  三、其他专用章,在名称、式样上应与正式印章有所区别,报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自行刻制。  第六条 印章的刻制、启用  制发印章的机关,对印章的刻制和发送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手续。需要刻制印章必须报上一级单位批准,并经公安部门核准后,印章才能送刻制厂或刻字社刻制。印章刻制后,须报上一级批准单位备案,可由上一级批准单位发文启用,也可自行发文启用。对伪造印章和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当依法惩处。  第七条 印章的管理  一、各单位的印章要严格管理,使用印章,必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  二、印章必须要有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坚持原则,严密手续。  三、凡以铁道部名义发出的文电,必须经部领导在原稿上签字批准后,按照文书部门核定的份数盖章。  四、凡以铁道部名义与有关单位联系工作的介绍信,经部内各单位领导在专用的介绍信上签字批准后盖章。  五、凡属部发的各类证书、奖状等,需盖部印或钢印的,必须报部领导签字批准。监察证等证件只盖钢印,并加盖“铁道部证件专用章”。  六、纯属业务性的事项,且已有明确规定手续的,办理有关规定的手续后盖章。  七、需到外单位套印文件时,使用单位应当持部领导签字批准的原件,到文书部门登记取用印模,当场监印,当日用毕送回。  第八条 各单位的印章,如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时,应当将原印章缴回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中央法规)  ---------------------------------------  你的邮箱好像有问题我找到了一个网址上面有印章http://222.33.64.118:808/eoknews2/eqp/railwayproduct/wenben.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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