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因病死亡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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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06-10-8 23: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非工伤死亡,无补助。因工死亡,其具备供养条件的亲属,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总和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因工死亡,对其直系亲属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对其直系亲属按48个月的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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