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律师

[复制链接]
查看11 | 回复4 | 2013-8-2 22: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一款的理解。①施工地点在公共场所、道路、通道等很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场所。②加害行为属于不作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二者缺一即构成不作为)。③造成“施工人员以外”的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如果是参加施工的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遭受损害,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④归责方式:过错推定。⑤责任人: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发包单位不承担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二款的理解。①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指下水道井盖、地下光纤的施工井盖等破损、丢失,导致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跌入、跌落、倾覆而遭受人身与财产损害。②归责方式:过错推定。③责任承担者:管理人。我是律师港湾的律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13-8-2 22: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1、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和理解,窑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同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13-8-2 22: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专家解读:一,《侵权责任法》 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这是物件损害责任的设定,与举证责任的配置,上述是由被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三,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理解。上述是由侵...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13-8-2 22: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楼回答很详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主题

0

回帖

4882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8824836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