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分流人员有什么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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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3-8-17 10:3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分流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2.分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并符合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于有关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桂财综[2002]59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免收。3.分流人员到贫困地区新办的从事当地资源开发、农牧林产品加工、能源开发等生产性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三年内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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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3-8-17 10:34:5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找律师起诉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县机单位,要求恢复编制,恢复工资,补齐下岗分流到目前工资,恢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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