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已经部分破坏的基本农田上建造违法建筑,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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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8-5-8 23:5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首先,关于这块土地的定性——即是否为基本农田。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根据你所说的“1992年在建造沪杭涌高速公路时该地块被沪杭涌高速公路指挥部借用做搅拌场地,土地已被硬化”这一情况,说明了这块土地早在1992年就被批准为建设用地(主工程附属用地),它自此已经不是基本农田了,所以不会触犯《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了。 其次,关于追究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的问题。杭州友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18日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地块上建造了标准厂房,加上新租用的,总共占地面积约10亩。该公司未经批准,在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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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8-5-8 23:50:04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建筑人不知当初要求复耕没有复耕,且实况也是没有复耕,不需要承担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违法建筑,应当承担违法建筑责任,不要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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