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遗嘱法律问题,在线等,请多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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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3-9-2 21:2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继承法》1、第十七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2、第二十条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公证过的遗嘱效力高于未公证的,本案中两份均为公证应以后一份为准。3、孙子可凭第二份遗嘱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即可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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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3-9-2 21:24:47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如果老人所留遗嘱没有无效情形的话,受遗赠人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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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3-9-2 21:24:47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最高院关于继承法若干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遗嘱人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所以,如果老人曾经立有公证遗嘱,它的效力是以公证遗嘱为准,如果都不是公证遗嘱,那么才是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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