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五华县棉洋镇村民古仲城请求相关部门放我儿出来(控告棉洋镇派出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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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1-1-27 02: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控告书
  控告人:古仲城,男,52岁,住址:五华县棉洋镇美田村。
  被控告人:周某,男,成年,住址:五华县棉洋镇派出所。现任所长。
  被控告人:曾某,男,成年,住址:五华县棉洋镇派出所。现任指导员。
  控告事项:
  请求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被控告人违犯《刑法》第307条第二款:“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即帮助对方当事人古模发故意隐藏、企图毁灭具有完全谅解性质的“协议”书,致使我儿古村委被延长拘押至今。
  被控告人的违法事实如下:
  2010年10月,我村古某(医生)造路造桥通往到他所办的花果山,造桥时因需动用我村片十多座屋人集资兴建的石头堤坝,因而引发造桥纠纷。纠纷发生时,棉洋镇国土所、派出所前来调解处理,派出所两个干警在现场明确宣布:“因有纠纷未调处妥,先停工,不准再兴建!”可是,对方当事人古模发目无政府,故意施工滋事,当天抢建铺设水泥桥板。在我方多次报警投诉,均无政府官员前来制止的情况下,我儿古村委才将其抢建的水泥板撬毁。
  撬毁桥面后,古某收买村干部,改名挂着系美田村委会造桥,捏造虚假证据,指控我儿损坏的系村委会的集体财产。
  事隔半年多以后,五华县公安局棉洋派出所于2013年6月7日将我儿刑事拘留。2013年6月9日上午古村委的亲属与美田村委会签订了具有完全谅解性质的“赔偿协议书”。6月9日下午,古村委的亲属陈某、陈某和棉洋派出所指导员曾某一同到县公安局上交关键的“赔偿协议书”证据。可是,曾某和其所长周某商议勾结后,故意不上交关键的“协议”证据。至2013年6月24日上午,我们到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上访时,才从检察官口中得知,检察院在该案卷宗上没有收到该份证据。
  综上所述,棉洋派出所所长和指导员的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司法罪“,恳请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刑法》第307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控告人依法给予立案侦查,依法制裁为荷。
  此致
  敬礼

  控告人:古仲城
  2013年6月25日
  联系电话:13690871956 古
  13690882670 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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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7 02: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梅州五华县棉洋镇村民古仲城请求相关部门放我儿出来(控告棉洋镇派出所周某与曾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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