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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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8 | 回复18 | 2021-1-27 04:0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求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公正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0〕张商初字第720号判决七大瑕疵
  一审法院认定:该企业主要领导在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以企业名义向张家港保税区长盈国际贸易有公司借了350万元资金,分成金额不等的十二份,然后按照参股人的职位高低摊到十二该企业领导的名下,到工商部门进行股本金注册验资。而所谓股本金注册验资就是上午把350资金借来注册验资一下,下午就把资金抽走还给了张家港保税区长盈国际贸易有公司,实际上十二位企业领导一分钱未出就白得了350万股本金。被告此种做法是属于抽逃注册资金,这是假公济私、中饱私囊,用全体职工的血汗钱为极少数人谋利益,是否是变相侵吞集体资产!作为国家神器人民法院应该关注此事,而不是视而不见进行袒护。
  二、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伪造冒充原告陆某、谢某在企业“股份转让协议”、“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上签名,这是被告在原告陆克祥、谢建财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把陆某、谢某各17.5万元股份转到被告自已的名下。〔注:陆某、谢某在350万元注册股本金中各占5%、17.5万元〕既然被告认为二原告没有出资17.5万元股本金,那么二原告怎么成为了该公司的合法股东;被告为什么还要伪造二原告签名把其名下的股份私自转到被告自已的名下,其目的是什么?这种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制裁,而一审法院对此事忽略不提。
  三、一审法院认定:2000年10月8日“股份转让协议”、2002年10月8日“股东会决议”17.5万元股本金与转让内容全部是假的、原告的签名确实是被告伪造的。但还认定这二份文件是有效,如果内容有效那被告转让原告17.5万元股本金就必然是真的。请问一审法院“文件”内容与签名都是假的,而其“文件”还有效,这不是荒唐之极吗。
  四、如果原告陆某、谢某不委托律师到市工商局查阅调档,查出事实真相,那么原告陆某、谢某二人各17.5万元注册股本金不就被被告以伪造原告签名方式给私自把转走了吗!再说,如果二位原告没有发现此事,那这350万元注册股本金是真还是假的呢?由此可以看出被告是何等“灵活善变”,而一审法院对此侵权之事却视而见。
  五、所谓“调查笔录”,是主审法官在庭审中叫被告把其他9位股东叫来为被告作证,否者将承担不利后果。几天后法院就通知原告代理律师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来质证。然而原告代理律师到该法院后,该法院一不开庭质证、二主审法官不到、三被告方一个人也没有到场,只有该法院一名书记员在办公室把被告9名股东的证词拿给原告代理律师看,要求原告代理律师认可。为此原告代理律师当场提出抗议!这样的“调查笔录”也能作为认定事的依据吗!再说,十二位股东既然没有出资350万元股本金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那十二位股东是凭什么理由成为合法股东的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第五十五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作为人民法院应该得此项法律。
  六、既然被告与一审法院都认定:原告陆某、谢某已经退股,今后一切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那为什么被告还要伪造原告陆某、谢某在“股份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 “章程修正案”上签名呢?这不是画蛇添足吗!而事实证明:原告陆某、谢某与公司之间股东股份关系仍然存在,如果原告、公司之间股份关系不存在,那被告伪造原告在“股份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 “章程修正案”上签名干什么。
  
七、一审法院拿一九九九年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的指导意见》作为定案的法律依据是不合法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法规才能作为定案的法律依据,所谓《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的指导意见》是不能作为定案的法律依据的。就退一万步来说:即使《…指导意见》能作为定案的法律依据,那上面也没有规定股东可以退股,也没有规
  定别的股东可以伪造其他股东签名把他人股份转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8号发布 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十条 职工股金,归职工个人所有。第四十一条 集体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投资,归投资者所有。第四十二条 职工股金和集体企业吸收的各种投资,投资者可以依法转让或者继承。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判决十分不公!案件审理:事实不清,法律不明;而且程序违法。作为人民法院审案要让人“输得明白、赢得有理”,做到案结讼息,而不是拿着纳税人的钱,来忽悠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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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7 04:0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家港市第二农药厂如此转制是否合理合法
  张家港市第二农药厂,现更名为张家市第二农药厂有限公司,是原张家港市南沙镇镇办集体企业,一九九六年张家港市南沙镇政府与本企业签订《企业生产经营租赁合同书》确定自主经营,自负赢亏,期限五年〔一九九六年到二00一年〕。每年除交给镇政府租金外、其余赢利企业可自行分配。当时包括企业法人在内共有五十七人参加了联租〔股金〕风险金的投资,多的投了五万元、少的投了二千元。然而一九九九年就在企业与镇政府签订的《企业生产经营租赁合同书》还没有到期时,张家港市南沙镇政府要求该企业搞“股份合作制”,根据张体改〔1999〕265号文件批复:该公司股本总额为350万元,每股1000元,共设3500股,全部的职工股。而企业转制之事,该企业领导:一、没有召开联租人与职工大会说明“企业转制”的事情真相;二、没有进行财务清算与剥离;三、没有经过任何议程讨论与表决,就把该企业转给了该企业的十二位领导。为了让“企业转制”之事不受影响、能顺利实施通过,该企业主要领导在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以企业名义向张家港保税区长盈国际贸易有公司借了350万元资金分成金额不等的十二份,然后按照参股人的职位高低摊到十二该企业领导的名下,到工商部门进行股本金注册验资。而所谓股本金注册验资就是上午把350资金借来注册验资一下,下午就把资金抽走还给了张家港保税区长盈国际贸易有公司,实际上十二位企业领导一分钱未出就白得了350万元注册股本金。企业此种不光明做法是属于抽逃注册资金,这是假公济私、中饱私囊,是否是用全体职工的血汗钱为极少数人谋利益,是否是变相侵吞集体资产。该企业为了忽悠全体联租人与全体职工,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象征性的向企业十二位所谓的股东收了100万元“股金款”,以此来掩人耳目 。
  但由于十二位所谓股东之中的陆某、谢某在二00一年离开了该企业,而该企业法人在没有告知陆某、谢某二人的情况下伪造“股份转让协议”假冒陆某、谢某二人的签名,私自把二人各17.5万元的股本金转到自已名下。该企业法人为了让假冒成真还分别在““股份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 “章程修正案”的文件上伪造陆某、谢某二人的签名;伪造陆某、谢某二人签名之事,一直持续到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二月“张家港市第二农药厂股东会议”后才结束。作为国家神器人民法院应该关注此事,而不是视而不见进行袒护。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这十位所谓的股东注册股本金在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的350万元的基础上,到二00五年二月六日又“虚增”到558万元,后再到二00六年九月七日由原558万元又“虚增”到1018万元,还更名为“中外合资企业”,其实外国所谓投资商就该企业某领导的女婿。从该企业工商登记材料显示,其“增资扩股”的手段严密紧凑没有间断切割与瑕疵,也就是说从350万元到558万元、再到1018万元,这十位所谓的股东仍然不要出一分钱资金,享受着分红增股的待遇,换句活说,就是把全体联租人、员工的血汗钱以企业转制、增资扩股为道具,变相的把大多数人的利益装进了极少数人的口袋;按理此事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权力部门调查,而现在恰恰相反,此事却得到了地方政府与司法的袒护。天理何在!正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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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7 04:02:29 | 显示全部楼层
众所周知“自由裁量权”本来是用于防止权力腐败、干预司法公正判决的一把利剑,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缺少有效的横向与民主监督,使“自由裁量权”成为了一些法官枉法判决的护身符与尚方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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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7 04:0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
  要大力推进司法公开透明,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理解司法,增进对司法的信心和信任,以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在发展司法民主方面,尽可能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让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知晓司法、监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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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7 04:0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
  要大力推进司法公开透明,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理解司法,增进对司法的信心和信任,以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在发展司法民主方面,尽可能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让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知晓司法、监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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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7 04:0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
    要大力推进司法公开透明,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理解司法,增进对司法的信心和信任,以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在发展司法民主方面,尽可能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让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知晓司法、监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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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7 04:0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不一定为你主持公正,但一定会让你知道什么叫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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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7 04:0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权力无处不在,河蟹四处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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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7 04:0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打官司:《钱》是最好的证据,《权》是最有的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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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7 04:02:29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转制”有不合法的事一定要查清,不能让人民的、百姓的血汗钱被少数人霸占!只是现实社会最大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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