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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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09-9-15 10:4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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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9-15 10:4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草案)》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第五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限速规定的,按以下规定罚款:(一)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速低于60公里或者超过限定时速低于50%的,处机动车驾驶人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至70%的,处机动车驾驶人10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以上的,处机动车驾驶人2000元罚款;(二)在未划设中心线和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超过限定时速低于50%的,处机动车驾驶人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至70%的,处机动车驾驶人3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以上的,处机动车驾驶人500元罚款;(三)在其他道路上行驶,超过限定时速低于50%的,处机动车驾驶人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至70%的,处机动车驾驶人5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以上的,处机动车驾驶人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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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9-15 10:40: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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