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保险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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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09-10-16 17: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种假设是不成立的,因为在职工工伤治疗期终结前,单位垫付治疗费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结算工伤保险待遇的时候,是由用人单位负责到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没有所在单位出具的手续、公章等相关材料,职工自己是结算不了的。具体的细节,你可以去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询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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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10-16 17: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条例,以下情形为工伤。1.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2.原工伤复发,视同工伤。3.维护国家等活动中受伤。4.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5.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6.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7.因工外出受到伤害。8.患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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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10-16 17: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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