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两极法院办案不适用法律能做到公平公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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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29 08: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哈尔滨市两级法院不适用法律办案能公正吗?我叫李其林,2008年我购买了公产房承租权转让的房子,我是通过中介的介绍,通过公证处的公证,然后通过产权部门的审核、通过、同意取得了承租证,一直居住至今。
  2010年原告已他不知情为由告到道外区法院,一审法院不进行审查承租权的权属关系,也不认定事实,为了满足给原告到让房子的目的,竟然不顾我和“恶意串通”毫无关联的事实,认定双方“恶意串通”满足了给原告到让房子的目的。如果恶意串通了也是他们夫妻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我们不可能拿将近二十万元的损失去”恶意串通”。
  2012年我上述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法官在庭审后把我叫到法院诱导我说出所购房总的价款,我当时说除转让款15.8万元外,我还替他们交了应当他们承担的所欠的包烧费以及转让费用,总的价位是将近二十万元。然而法官断章取义在判决书上歪曲事实的说李其林自认为当时市场价格是二十万,实际用了15,8万元不属于“善意取得”又满足了给原告到让房子的目的。但是,双方承租权转让协议明确规定:甲方卖房价格为人民币十五万八千元。由乙方负责办理更名手续,缴纳所欠包烧费和房费”难道缴纳转让费、包烧费和房费这些款项都不需要人民币来支付吗?
  判决书还提到如果审慎注意就能发现不是本人,我是经过公证处的公正。经过房屋所有权人的核实、认定、同意的,如果人民法院尽到了审慎注意,那么还为什么做司法鉴定呢?还试问人民法官我的承租证在社会上还发生着法律效力。法院经过三审都不认真审查承租权的权属关系,不经过房产部门参加的诉述,就两个承租人的情况下,就判决把房子到给原告使用,你们经过审慎注意了吗?现在经过人民法院的决判,这套房子是“一房两主”。
  原告在上诉期间是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不依据法律审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而是让“下落不明”的妻子还我的购房款,房子倒让给丈夫。使他们夫妻一个收钱,一个收房。而我辛辛苦苦攒了一辈子的钱买了这套公产房承租权的房子,现在经过法院的错误判决,我房子没了、钱也拿不到,试问那家法律规定的让你们法官大人这么判?
  再审期间我两次同再审法官讲了承租权的权属关系,让他们引起注意不要让错误的判决在一次发生,再审法官说:你听谁说的这狗屁观点法院不认同,又维持了错误的判决。我不明白你们两审法院不按法律办案为什么这么袒护原告,你们是不是办人情案子。在当今社会里法律越来越完善,社会越来越和谐,在这么好的环境下你们毫无顾忌的践踏法律,就不怕受到法律的制裁。电话:18686846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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