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单证的日期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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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9-9-22 11:3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信用证下各种单据的签发日期如下:  1.商业发票:一般可以先于或等于提单日期,也可以迟于提单日期,但是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日期或合理的交单日期。(坚持一原则,发票的签发日期是最早的)  2.提单: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不能早于最早装运期。  3.保险单:投保日期除信用证有特殊规定外,应先于或等于提单日期,如果日期在提单日期后,则要有信用证特别许可,并写名保险责任及何时生效。  4.装箱单、重量单:与发票日期相同或略迟于发票日期,不应早于发票日期。  5.一般产地证书:可以迟于发票日期,但不能迟于提单日期。  6.普惠制产地证书:普惠制产地证书发票上的号码和日期必须按照正式商业发票填写,签证当局签署日期和出口商签署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7.检验检疫证书:不能迟于提单日期,但某些鲜活产品不能过分早于提单日期。  8.出口许可证:先于或早于提单日期。  9.受益人证明:晚于或等于提单日期。  10.汇票:等于或晚于发票日期。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缮制汇票是出口制单的最后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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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9-9-22 11:3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签定合同,根据合同开立信用证。出货后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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