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企业所得税计算题(最好有具体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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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08-1-10 21:3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收入:产品收入1500万,出租固定资产收入200万,投资的股息收入100万等于1800万元。扣除:销售成本500万,产品销售费用150万, 准予税前扣除的税金为15万,发生管理费用50万,支付利息8.6万,工资总额为90万=813.6万元。纳税调增:业务招待费1500万*0.5%=7.5万元,调增2.5万元。利息按同类银行利息100*6%/12*11=5.5万元,调增3.1万元。工资总额30*960*12个月=34.56万元。(注意:有的地区按1600计税工资扣除,有的按960扣除)纳税调减:投资的股息收入100万计税所得额:1800-813.6+2.5+3.1+34.56-100=926.56万元。(注意:计税工资总额还可以计提14%的应付福利费、2%的工会经费、2.5%的教育经费。此处未计算扣除是因为企业未计提不允许补计提,工会经费必须有上级工会的收据)应缴所得税:926.56*0.33%=305.7648万元。注意:按新所得税法,有下列修改之处:1、工资可以按合理性全额列支,不再有计税工资标准: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债券利息可以全部列支,只有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才按同期银行利率扣除。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3、工资的三项附加费已实行按实列支,不再是计提。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业务招待费不再分档次,全部按0.5%列支。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仅供参考参考资料:http://hi.baidu.com/onelbx/blog/item/13fb7aed9fe0f24c78f055e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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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1-10 21:33:52 | 显示全部楼层
用公式应纳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得出.收入:1500+200+100=1800(万元)成本:500+150+15+50+10+74.6+90=889.6(万元)(1800-889.6)×33%=300.4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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