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到期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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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09-7-2 10:0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你的问题,回复如下:1.你的情况属于不续签合同,补偿金自08年1月1日起计,你应该获得2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2.这个代通知金应该是不被支持的,因为公司已经提前了20天,虽然天数不足,但劳动者本身也知道合同即将到期,在未通知前双方都有义务就续约问题进行磋商,当然,这个问题不同地域不同执法者有不同理解。3.代通知金和补偿金均以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平均数计算,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按3倍计发。4.6、7月工资足额发放的,补偿金照拿,代通知金就算了。以上为本人个人观点,涉及到经济利益的问题,多多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再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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