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公司的加班制度是否违反新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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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7 | 2015-9-22 14:59: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你好!  谢谢道友补充说明,我们现在清楚了贵司在规避加班费的支付,大量的文员或后勤人员因没有申报加班,在20:00点以前,算在公司逗留或“义务”劳动。这种规定它肯定不会写在员工手册里的,这是显而易见的规章违法。  1。晚上八点以后的上班算加班,这种规章制度需要通过民主程序认可,如工会、职代会讨论通过并予以公示,才能受法律保护。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从你介绍的情况看,公司没有做到这一点,那它的规定就无效,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2。另外,根据国家的规定,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加班,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据我了解很多公司都没有做到这一点,包括一些国企。  3。员工可以主张加班费以及罚金25%。员工加班,公司不支付,员工可以去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仲裁委员会去仲裁、甚至去法院起诉。不过,员工要掌握好出勤记录、证人往往也是难点,因为打卡记录在公司里。所以,国家规定关于出勤记录的,由公司付举证责任。  4。对违法的单位,由当地劳动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情节严重的,实践中往往指有8人以上的团体投诉,给予公司劳资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罚金,并停业整改。  以上请你大胆运用法律,结合证据和事实,捍卫自己的利益,正义必将战胜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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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5-9-22 14:59:44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章制度 违反法律 损害劳动者权益 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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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5-9-22 14:59:4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个很绝的对策,就是说,这段时间他不强迫你加班,但他会跟你说,你今天的任务没完成,让这种原本属于加班行为变成自愿试。完全属于个人行为了。如果是规定必须加班的话,就必须要有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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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5-9-22 14:5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公司也这样,但是我们公司很绝,我们签的合同里有一项是员工都服从公司安排。不知道楼主合同里有没有还是公司请了超过大概多少我记不清了,不过要举手表决是否加班,然后拍照给劳动局批准然后就可以光明正大的加班了。55555如果超出规定时间就算加班,得付加班费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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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5-9-22 14:59:4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公司应该有员工手册吧,上面是不是已经规定,不让加班,并且说明了17:30-20:00不算加班,那么你在这个时间加班了,你告也没有用的。他们这里是不违法的。
除非是领导提出要求让你们加班,这才算,而且需要留有证据证明是领导安排才行。
如果他们没有公告(员工手册,告示),那么你们就可以告他了。
所以不要那么多的抱怨,让自己更有能力,让公司觉得没有自己不行,这样才能提出要求。 只要是和员工手册上不一样的,都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得到支持,所以现在就是看你自己的是不是想继续在这公司做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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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5-9-22 14:59:4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公司晚上上班还是倒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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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5-9-22 14:59: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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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5-9-22 14:59: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在正常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在支付劳动者正常工资报酬外,另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内设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劳动监察大队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如果你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则应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能够证明加班事实的证据是关键证据,比如出勤表等。【规章制度 违反法律 损害劳动者权益 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1。晚上八点以后的上班算加班,这种规章制度需要通过民主程序认可,如工会、职代会讨论通过并予以公示,才能受法律保护。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从你介绍的情况看,公司没有做到这一点,那它的规定就无效,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2。另外,根据国家的规定,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加班,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据我了解很多公司都没有做到这一点,包括一些国企。
3。员工可以主张加班费以及罚金25%。员工加班,公司不支付,员工可以去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仲裁委员会去仲裁、甚至去法院起诉。不过,员工要掌握好出勤记录、证人往往也是难点,因为打卡记录在公司里。所以,国家规定关于出勤记录的,由公司付举证责任。
4。对违法的单位,由当地劳动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情节严重的,实践中往往指有8人以上的团体投诉,给予公司劳资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罚金,并停业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在正常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在支付劳动者正常工资报酬外,另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内设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劳动监察大队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如果你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则应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能够证明加班事实的证据是关键证据,比如出勤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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