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粤0111民初32431号原告广州一荣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昊邦涂料有限公司、陈金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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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32431号中山市昊邦涂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一荣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昊邦涂料有限公司、陈金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通过各种方式均无法成功送达相关材料予你,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中山市昊邦涂料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一荣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2488.5元及逾期利息(以202488.5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陈金清对上述判决第一项被告中山市昊邦涂料有限公司应承担的金钱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61.9元,由被告中山市昊邦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管理区仙苑直街自编222号江高法庭联系人:纪助理电话:3705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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