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粤0111民初3471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诉被告夏富强、严趣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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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34714号夏富强、严趣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诉被告夏富强、严趣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1民初34714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被告夏富强签订的《中国银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业务借款合同》(编号:2020年JBYQF字0371号)于2020年12月8日解除;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夏富强、严趣芬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支付本金190950元、手续费33862.94元、利息、还款违约金[截至2020年12月8日的利息、还款违约金按《中国银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业务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自2020年12月9日起,利息以190950元为本金,按《中国银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业务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不再计收复利);自2020年12月9日起,还款违约金以19095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41.7元、财产保全费1758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均已预交),均由被告夏富强、严趣芬负担,并由被告夏富强、严趣芬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支付其所负担的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联系方式:020-83007574范晓玲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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