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病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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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09-2-16 22:2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病假一次超过7天者须呈合同或特约医院证明,全年病假以30天为限,逾期以事假特别假抵充,若再遇期则停薪留职位。这样是否合理?若不合理怎样才能使之合理?
"全年病假以30天为限,逾期以事假特别假抵充"这个也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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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2-16 22:28:14 | 显示全部楼层
基本合理,只是员工请假在医疗期内的时候,要给当地最低工作的80%,请病假只要给这个工资就可以了。医疗期通常给住院这类的大病,如果针对这样的病假,企业的规定肯定不合法。但如果这个病假针对的是不需要提供医院证明的,员工自己说的,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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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2-16 22:28: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三、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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