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律英语翻译,有急用,麻烦高手帮忙翻一小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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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09-5-5 16:2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小段有关欧洲公司法的文字,寻高手帮忙翻译,麻烦一定人工翻,不要用goole之类的翻译工具,那是浪费大家时间。我有急用,拜托高手帮忙,谢谢了
从操纵行为的范围上看,《证券法》明确列举的三种市场操纵都是直接的交易行为。虽然《暂行条例》和《暂行办法》将“散布谣言”列为市场操纵,但在实践中“散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的非交易行为是否属于市场操纵,还需要看其是否影响交易或是否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此外,交易委托是否构成市场操纵,并不明确规定。而欧盟第2003/6/EC号指令(Directive 2003/6/EC )定义的市场操纵不仅包括交易行为,还包括交易委托和“散布虚假或误导性信号”的非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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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5-5 16:25:47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形式,资产证券化自上世纪七十年代在美国产生以来,发展迅速,不但美国的主流融资方式,也横扫全球金融市场。资产证券化的最大优点就是沟通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实现了整体信用向资产信用的转化,成为一种独立的信用制度。正是由于资产证券化根本性的创新,导致了原有法律制度对其调整的缺位,探讨相关的法律问题也就提上了日程。特殊目的载体作为资产证券化整个过程的核心与各参与主体在法律层面上相关联,使其在资产证券化法律中具有特殊性。鉴于特殊目的载体在证券化过程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它的设立问题进行探讨,具体包括特殊目的载体的法律组织形式和风险隔离机制。特殊目的载体的法律组织形式分为信托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三种形式,它们各有利弊。风险隔离机制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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