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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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5 | 2020-3-26 18:4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另一小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是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一种。特点是在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为了保护某种较大的权益,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不得不损害另一较小的权益。因而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也不负刑事责任。成立紧急避险要满足以下条件:(1)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2)客观上具有正在发生的真实危险。(3)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4)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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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0-3-26 18:45: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认定为紧急避险,首先如一楼所说,紧急避险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也就是只有目前这一种手段才能达到避险的目的,而你说的偷药显然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手段唯一性。其次,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注意:是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而你所说的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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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0-3-26 18:45: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的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它连接的是两个合法权益之间的矛盾,保障生命权固然是合法的权益,但是“偷药”是一个盗窃行为,自然不是合法权益,所以不能使用紧急避险的规定。再则,“偷药”并不具备手段唯一性的要求,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寻求解决途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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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0-3-26 18:45:09 | 显示全部楼层
紧急避险“首先须强调的是”紧急“二字,是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患者一旦终止治疗就会有生命危险”是有可能的,但其中缺乏紧迫性,紧急程度不符合“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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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0-3-26 18:45:0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这个说法,没有什么比生命更重要了,更何况药是用来治病的,是用来挽救生命的,在得以保命的情况下我相信任何人都会通过最有效的方法来保全自己的性命,而就你说的情况就是患者最有效的方式,赞成你的观点,纯属紧急避险,跟正当防卫有共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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