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有了贪污罪和受贿罪,为啥还要设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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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6 | 2022-12-20 20:4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巨额来源不明的财产,无非是贪污和受贿所得。如果发现后,办案人员可以通过办案来发现这个钱,到底是贪污做的,还是受贿所得,然后还可以发现其他的犯罪嫌疑人。然后就可以用贪污罪或者是受贿罪来起诉犯罪嫌疑人。既然“贪污罪”和“受贿罪”就已经可以用来处理巨额来源不明的财产了,我国刑法为啥还有设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呢?这个罪名给我的感觉,好像是办案只办了一半,然后就拉倒了,也不追究这个来源不明的财产的真实来源了。好像案件还没有办完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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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20:47:03 | 显示全部楼层
实际上有时候贪污贿赂很难取得证据,而没有证据就无法追诉。但根据公务员的薪水标准,个人财富的多少是可以评估的,如果不能说出合理的来源,可以推断应该是贪腐所得,所以,定了一个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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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20:47:03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建议具体咨询全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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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20:47:03 | 显示全部楼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置是因为,有的财产无法查清来源,不能定其他罪名时,才定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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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20:47:0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规定都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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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20:47:0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中国贪腐官员一般都是被精神阉割掉的,不像个男人,敢做不敢认,所以许多财产只要贪腐者不说,是无法追究来源的,故而只能定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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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20:47:03 | 显示全部楼层
咨询全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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