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是否应该补偿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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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4 | 2022-12-20 21: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于2002年春天并轨,秋天又回到原单位原岗位工作,一直到2013年4月3日止。2008年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第一次签两年,第二次签三年。这次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就职单位以我2月25日有旷工一天为由给予开除,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是:一、单位未提前三十天通知本人二、我已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三、我已在此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且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四、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职业的劳动者未到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五、单位并没有出现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之规定六、旷工一天,任何法律法规不支持此说法,况且我当时已请假,当月工资是满工,有工资条为证。为此本人提出单位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后在7月1日续签了劳动合同,签订日期是2013年4月3日至2014年4月3日止。我想问下,2013年4月至7月间的工资应不应该补偿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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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21: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支付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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