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他人损害如何确定被告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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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3-10-10 20:02: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案件,如何确定被告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被告,法定监护人承担责任。理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无民事行为能力,但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故应作被告,监护人只是替代其承担责任,因此不能做被告。第二种观点,法定监护人作为被告。理由是:我国民法通则已经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从语法逻辑,当然是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后面的“其侵权责任中”的“其”同理当然也是指监护人。第三种观点,无民事作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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