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份的时候,我有套房子出租给交大的学生,合同上写明是房租每3个月一付.但是本该是12月1日就缴纳下3个月的房租,此房客一直拖延到1月15号才交付了一个半月的房租,剩下的钱在约定的时间去取的时候,发现他已经回老家贵阳了.并且擅自将房子出租了一半给其他人.因为合同上写明他逾期交纳房租或者转租,我都有权收回房子.所以我把门锁换了.他留在屋子里的东西打算加收他的滞纳金和让他结清所有费用了才还给他(物管,水电他一直拖延没交).并且我打算不让他继续住了(合同是到今年9月).请问我这样算不算违约?因为合同上写了合同期内如果违约,要给对方2个月的房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