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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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07-6-22 15: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李某所立的遗嘱部分有效,如楼上所说,一半的房产和1000元存款归其子李乙继承。赵某、李甲与李母应将所得李某的财产返还给李乙。法律依据:《民法通则》
第二十五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民通意见》36、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40、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虽然,通过意见40条,我们认为只有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才能返还,但是,显然这个肯定是撤销不了了。于是根据意见36条,立遗嘱属于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李甲、赵某与李母的继承行为则是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这两者相抵触,于是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即以李某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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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7-6-22 15: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李谋在去逝之前所立遗嘱有效。房产的一半、10000元存款属于李某的遗产,其妻赵某、其女李某、李母,将继承的遗产返还给李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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