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案子要审多久,法院无限期审案谁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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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律师让你上诉为了钱’(转载)
  楼主:中海广场ABC 时间:2014-05-04 20:52:11 点击:127363 回复:160脱水模式给他打赏只看楼主阅读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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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审理,于二0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作出(2012)许中刑一初字第56号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金长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同时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151.5元。被告人金长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采用不开庭方式审理。目前该案被告人及其及其家属和辩护律师尚未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
  本案存在的疑点和问题:
  疑点和问题一:证明金长义犯罪(既:踢受害人田青云头部一脚)的直接证据均来自于事件挑起人吴青林带去的二十多人中的部分人员,而在场的除田青云(死亡)之外的另外三个受害人王二央、田东升、田正祥却无一人直接指证是金长义踢的受害人田青云头部一脚。
  疑点和问题二:禹州市公安局仅组织事件挑起人吴青林带去的所谓证人肖继超、郝松涛对金长义的照片进行了辨认。并未组织受害人田东升、王二央、田正祥对金长义的照片进行辨认。
  从侦查到审判的整个过程,均没有要求和组织具有重要证明力的受害人田东升、王二央、田正祥对踢受害人田青云头部一脚的人进行辨认,偏偏让可信度极低的事件挑起人吴青林带去的人进行辨认,实在令人费解。


  疑点和问题三:1999年12月28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询问受害人田正祥的笔录中,受害人田正祥明确证实是吴青林踢的受害人田青云头部(一审卷第195页)。2000年3月28日公安机关询问受害人田正祥的笔录中,田正祥再次明确证实是吴青林踢受害人田青云头部一脚(一审卷第200页、201页)。这些证明造成受害人田青云死亡的直接证据,一审法院不知是什么原因没有采信?
  疑点和问题四:证明金长义踢受害人田青云头部一脚的证人袁玉川、雷晓勇、肖继超、郝松涛、吴青林等人证言,这些一审法院采用的直接证据,均是事件挑起人吴青林带去的人,这些所谓的“证人”自身犯罪的嫌疑都不能排除,又怎么去指认别人呢?况且,这些“证人”的证言内容与受害人的证言内容存在着巨大的冲突和矛盾。不知一审法院是如何否定受害人的证言,认定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吴青林等人的证言?
  疑点和问题五:本案证人证言矛盾冲突明显,又无其他有力证据进行佐证,显然不属于事实清楚的案件。二审法院采用不开庭方式审理本案,不知依据何来?
  本案不彩信受害放三为证人的证言,却彩信非法证据,并且诉讼程序严重违法,对主犯无情林不判刑不追究;从犯却判15年;【2013】豫终刑二00018号依据何来。省法官说;‘律师让你上诉为了钱,那位律师敢保打赢你的官司后再要钱。他没说;法官判错案为了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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