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内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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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4 | 2019-5-21 14:5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阁制:总揽国家行政权力的内阁在议会的基础上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内阁首脑,组织内阁。内阁受议会监督,议会对内阁不信任时,可以倒阁。在这种制度下,国家元首名义上代表国家,但是没有实际的行政权力。与内阁制不同的有总统制和君主制。严格来说,『内阁制』应称之为『国会制』或『议会内阁制』。议会内阁制是以议会(国会)为权力核心,行政系统受议会的节制,行政权与立法权合一,政府(内阁)则对议会负责。而且不同于总统制的制衡理念,议会内阁制的基本原则是责任政府但个别之阁员需对议会负责,内阁整体亦需对议会负责。

扩展资料:内阁制特性:一、 行政、立法(指立法创议权,提出的法案要经过内阁审议、表决)合一,而非明显之三权分立,而且无总统制式的制衡机制。二、 国家元首与行政首长分由两人担任。因为历史传统与个别制度差异,其名称并不固定。国家元首有的称之为国王,有的称为总统,也有的称为大公(如卢森堡)或亲王(如列支敦士登)。至于行政首长则多称之为首相或总理。三、 行政首长的产生是建立在议会的同意之上,并对议会负责。行政首长及阁员通常可兼任议员,(但有些国家规定不得兼任),并得因议会的不信任而去职。因此阁揆的任期较不固定。四、 元首发布命令时,需经行政首长或有关阁员副署,以明权责,其责任则由副署者承担。无副署者,则元首之政令不生效力。因此元首的角色实系“统而不治”。五、 国家元首平常主要承担仪式性任务。但是当国家发生紧急危难,得超越党派,任命新的行政首长,或宣布行使紧急权力,保护国家渡过危难。因此国家元首虽然不经常行使权力,却仍拥有象征性权力或保留之权力。六、 行政首长系由间接方式产生。通常系由人民选举国会议员,再由国会议员选举产生行政首长。至于国家元首产生方式,则多系以君主继承(立宪君主国家),或间接选举(共和体制国家)方式产生,但亦有采取直接选举者。七、 议会通常有“倒阁权”,内阁通常也有“国会解散权”,但亦有特例。此二权限使议会内阁制下的议员党性较强,党纪亦较易维持,因为如果执政党议员对内阁决策不表赞同,导致“倒阁”,议员即需重新面对大选。八、强调议会至上。在内阁制度政府制度下,议会处于国家的政治活动中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拥有立法、组织内阁和监督内阁的权力。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向议会负责。内阁首脑和部长(大臣)需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并接受议会监督。九、内阁组成独特。在实行内阁制政府制度的国家,内阁由议会(下院)中占多数席位的一个政党或构成多数席位的数党联盟组成。议会中的多数党或数党联盟即为执政党,其领袖受国家元首委托而组阁。受命组阁的政党领袖多为内阁总理或者首相,依据法律规定由国家元首任命。内阁总理或首相是政府首脑,不兼任国家元首,负实际责。内阁总揽行政权力。在内阁制政府制度下,内阁系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政府首脑执掌实权。作为执政党领袖的政府首脑,利用自己的党在议会中占多数控制议会,实际上又掌握着立法权。内阁成员必须同时是议会的议员。他们既在政府中负责某项行政工作,又在议会中参与立法活动,因此往往出现内阁控制议会的局面。政府对议会负责。在内阁制政府制度下,政府对议会负责,接受议员的咨询解释政府的政策或内阁的决定。当议会对政府的政策或政治行为赞同时,政府方能继续执政。当议会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或者否决内阁的信任方案时,内阁必须总辞职,或者由政府首脑提请国家元首下令解散议会,提前举行议会选举,由新议会决定内阁的去留。若在野党议员不支持本党之决策,转而支持执政党,则无异将使本党失去执政机会,同时也可能因选民背弃而遭致落选。基于此,议会内阁制通常有较强之党纪及较完善之政党组织。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内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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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9-5-21 14:5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内阁制又称议会制,是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对议会负责的政体形式,与总统制相对。由于内阁制政府具有对议会全权负责的特征,故又称责任内阁制。内阁制起源于18世纪初的英国,由枢密院外交委员会演变而来,以后为许多国家采用。内阁制的内阁是以议会为基础产生的。特点:①行政、立法(指立法创议权,提出的法案要经过内阁审议、表决)合一②国家元首与行政首长分由两人担任。③行政首长的产生是建立在议会的同意之上,并对议会负责。④元首发布命令时,需经行政首长或有关阁员副署,以明权责,其责任则由副署者承担。无副署者,则元首之政令不生效力。⑤ 国家元首平常主要承担仪式性任务。⑥行政首长系由间接方式产生。⑦议会通常有“倒阁权”,内阁通常也有“国会解散权”,但亦有特例。优点第一,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通力合作,效率高;第二,议会和选民都可以监督政府;第三,遇紧急情况,内阁可以实行应急政策。内阁制有利于训练政治家。缺点相对总统制而言,议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不如总统制国家议会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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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9-5-21 14:5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内阁制cabinet system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对议会负责的政体形式。与总统制相对。由于内阁制政府具有对议会全权负责的特征,故又称责任内阁制、议会内阁制。内阁制起源于18世纪初的英国,由枢密院外交委员会演变而来,以后为许多国家采用。内阁制的内阁是以议会为基础产生的。内阁首相通常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首相从政见基本相同的议员中挑选阁员人选,提请国家元首任命,组织内阁。国家元首对内对外名义上代表国家,但并无实际行政权力,由内阁代表国家元首对议会全权负责。元首颁布法律、法令和发布文告时,都必须由首相或有关阁员副署。内阁接受议会的监督,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如内阁得不到议会信任,其阁员必须集体辞职,或由内阁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举行议会大选。新议会如果仍对内阁表示不信任,内阁则必须总辞职,由国家元首任命新首相组织新政府。首相(或总理)是内阁政府首脑,主持内阁会议,总揽政务,拥有任免内阁成员和所有政府高级官员的权力,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对内对外的重大方针政策。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宪法赋予首相(或总理)的权力大小也不尽相同。参考资料:http://baike.baidu.com/view/471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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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9-5-21 14:5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总理(首相)负责制,例如英国、日本和泰国等等。这些国家有女王、天皇和国王,但是没有实权。另外国家是总统制,例如美国、中国,总统有实权。内阁制是指由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向议会负责的一种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又称 为议会制政府或责任内阁制政府其主要特征为强调议会至上,内阁组成独特,国家元首虚位,内阁总揽行政权力,政府对议会负责其构建原则为议会主权原则,立法与行政相容原则,集体负责或连带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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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9-5-21 14:5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原则,民主制度包括两种类型:总统制与内阁制。在总统制下,总统和国会均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国会不得要求总统对其负政治责任,反之,总统也不能解散国会。总统一身兼任国家元首与行政首脑。在内阁制(又称议会制)下,国会由直接选举产生。行政首脑(总理或首相)由国家元首任命,并需有国会中多数的支持--事实上,行政首脑常常是由国会中多数派领袖出任,国家元首仅行使形式上的同意权。总理(或首相)需对国会负责。国会有权否定政府。相反地,总理也有权解散国会重新大选。美国是实行总统制。英国、德国、日本、印度等国采用内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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