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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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4 | 2007-9-2 17:3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果对的话劳资双方2008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是再约定违约责任或违约金的问题不就没有意义了么??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约定违约责任或违约金的问题是没有意义的. 是不是只要劳动者提前30日提出解约,并且没有培训、保密等限制的就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往往用高额违约金限制劳动者) 是的我单位有很多这种情况,新来的大学生好多工作一段时间之后都要辞职,但是我单位在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如单方违约,需支付对方已付报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百的违约金。”所以他们想走就得交很多钱。不知道新劳动合同法生效后这么做还行不??要他们交钱是否违法? 具体问题是有一些方法可以来应对的.可以请律师介入进行修改劳动合同.同时,你们在2008年1月1日前签定长期的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的话,也可以是有效的.具体可以看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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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7-9-2 17:38: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得不承认目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着地位不平等,势力不均衡的问题。很多用人单位滥用其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拖欠或克扣工资、滥用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等问题已经严重侵害到劳动者的利益,甚至使很多人都产生了误解试用期不用签合同、没有签订合同就不是正式员工等。在线解答网友提问时经常会有网友提出在试用期单位要和他签合同,这合法吗?应当签吗?这类问题真是有些让人无奈,这也反映出问题的根本所在。并不完全是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问题,而是我们的广大劳动者是否知道什么才是合法的、是对的。劳动合同虽然与普通民事合同有着众多区别,但它仍然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的约定,由于合同双方的势力不均等,国家通过法律来平衡合同双方的势力,以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但劳动合同不应当违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从法律的角度讲,每一个人都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从道德的角度讲,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诺言。而我们的劳动者却可以随意撕毁合约,还不承担责任。虽然我个人是不认同有专家认为《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就意味着劳动者违约除非劳动者接受过单位的培训,或签有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就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的观点。违约金与违约责任绝不能简单的等同,违约金仅是违约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但绝不是唯一的形式。劳动者违约只要用人单位有证据证实造成了损失,劳动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这样的规定只是将举证责任转移到用人单位一方,而并不是否认劳动者违约的责任。但是我不得不承担有很大一部分人持有这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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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7-9-2 17:3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这样的,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相关违约金条款自然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如果继续签订要求类似约定违约金的合同则会导致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法规定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因此,无效条款没有约束力,请您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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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7-9-2 17:38:26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按照劳动法规定,你确实不能再约定违约金了。员工想辞职也不用支付违约金。不过你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阻止他们离开阿。比如提高待遇,提供培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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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7-9-2 17:38:26 | 显示全部楼层
2008年1月1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违约金条款仍然有效,并且一直到合同期满为止。2008年1月1日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再有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的违约金的,为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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